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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有新规

发布日期:2012-04-10

今年2月29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30号)。该公告明确了检验范围、检验监管方式和内容,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应符合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等要求做出了规定。

按照此公告要求,进口危险化学品时,需随附安全数据单并在包装上加贴或拴挂危险公示标签,报检时提供标签和安全数据单的中文样本供海关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核查。具有运输危险性的,产品运输包装上还应有符合联合国违规的UN标记。标签和安全数据单的内容和格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出口危险化学品时,除上述资料外,企业在报检时还应提供有资质的实验室出具的《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和《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并在出口向产地检验检疫部门申请运输包装的使用鉴定。用作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还应符合食品安全的相关规定。

据了解,深圳市从事危险化学品进出口贸易或涉及危险化学品进出口业务的企业有1000多家,除经营天然气、石油气等专业公司外,深圳大部分加工企业如电子、五金、塑胶、玩具、印刷等所需要进口的油墨、涂料、天那水、稀释剂等化工原料,都纳入危险化学品名录。为此,深圳检验检疫局提醒相关企业,应及时向所在辖区检验检疫部门了解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的检验要求和检验周期,提前准备相关报检资料并依法进行申报,避免因不了解政策法规的要求造成货物滞留,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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